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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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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各等別科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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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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