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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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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第3條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考試按各地區國稅局區分為臺北、北區、中區、南…第4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別科別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第5條本考試各等別科別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第6條本考試各等別科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總成績之…第8條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第9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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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