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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 第7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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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前項二等考試相…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
第4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得採筆試與外語口試方式。本考試各等別之類別…
第5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總成績之計算,二…
第6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第8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或超過二十八…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
第10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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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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