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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別科別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各等別科別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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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第4條(刪除)第5條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第6條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視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八。二、聽力…第7條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第8條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第9條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第10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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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