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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第2條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但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之。 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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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