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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21條

本院呈准備案之非常時期公務員資歷證件補充辦法,本院公布之銓敘部發 給公務員資歷證明書暫行辦法及本院核定之銓敘部審查資歷證件面詢辦法 ,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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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