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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2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年度計畫之審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年度預算之覆核與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管理退休撫卹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提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度調整案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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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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