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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團體改派人員出席。 前項推派或改派之人員,均應先期通知本部,列入出席人員,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其非經推派之機關、團體授權者,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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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第3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七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軍公教人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業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第5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監理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幕僚作業由本部監理司…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第8條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第9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第10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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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