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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置顧問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擔任。第3條本會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第4條顧問應列席本會委員會議,並出席本會召開之顧問會議。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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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