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 第2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 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 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 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