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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五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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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4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於退休金及資遣給與部分,係自核定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第45條依本法退休者,發給公務人員退休證。公務人員退休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時,得檢附本人最近二吋正面半身…第46條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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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