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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19條

退休人員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列情事,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由再任職機關收繳其所領俸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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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