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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公務人員依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俸(薪)額者,仍應由服務機關按月繼續扣收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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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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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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