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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所稱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 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三款所稱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本人、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及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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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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