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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0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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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