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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條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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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