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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16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退休 › 第 一 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
第十九條
屆齡退休及
第二十條
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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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種類及要件」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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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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