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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0條

第 二 章 退休 › 第 一 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機關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第一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指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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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種類及要件」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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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