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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通例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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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第17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公…

「通例」的其他條文

第1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法行之。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第5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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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