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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8條

第 二 章 退休 › 第 三 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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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