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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52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2條
第 三 章 撫卹 › 第 一 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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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
「撫卹要件及原因」的其他條文
第51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
第53條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
← 第51條
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第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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