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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6條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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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