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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82條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第 三 節 退撫給與之分配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9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公務人員之退休…第84條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八十二條所定分配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權利。

「退撫給與之分配」的其他條文

第83條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第84條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八十二條所定分配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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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