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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團體改派人員出席。 前項改派之人員,均應先期通知本部,列入出席人員,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其非經推派之機關、團體授權者,不得參與表決。 本會得視需要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本會及該監理會之主任委員共同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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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