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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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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縣(市)…第3條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當事人居住於國外地區者,其在途期間…第4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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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