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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5條

各機關(構)事先指定發言人、副發言人及其他所屬公務員於權責範圍內發表職務言論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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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