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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6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係依法令為證人、鑑定人或因個人職務關係受調查、約談(詢)、訊(詢)問、申辯及陳述意見,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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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