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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8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有損公務員名譽。 二、有損政府、機關(構)信譽。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未經同意或逾越機關(構)同意範圍。 五、明知內容為虛偽不實。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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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