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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 第7條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7條
未回任人員之退離給與,應由其本人或遺族填具相關申請書表,並檢附原任公職期間之服務(離職)證明書、歷年考績通知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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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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