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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 第9條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9條
未回任人員之退離給與,經陸委會核定後,款項撥付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帳戶,由該機構轉交申請人並掣據送陸委會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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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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