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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進修或考察人員違背本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者,由原選送機關追繳所領各 項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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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