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准予存記人員進修或考察地點、國別及研究科目,考察事項,經考試院決 定後,通知原送機關逕行派送。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