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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所定之適任性查核、資安職能訓練、調度支援、獎懲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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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