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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22條

公務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必要時,得就所涉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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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