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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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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