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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申報業務之查核,得隨時要求公司提出公司股東名簿及相關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之查核,得請求法務部或相關主管機關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於第一項之查核,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受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應保守秘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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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