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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第373條
公司法 第373條
第 七 章 外國公司
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分公司登記: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申請登記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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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7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9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及第三百八十三條、一百零四年七月一…
「外國公司」的其他條文
第370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其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種類及國籍。
第3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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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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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條
(刪除)
第376條
(刪除)
第3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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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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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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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條
(刪除)
第384條
(刪除)
第385條
(刪除)
第3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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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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