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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449條

第 九 章 附則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及第三百八十三條、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及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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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47條(刪除)第447-1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第448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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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