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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第57條
公司法 第57條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 第 三 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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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8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
第208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公司之對外關係」的其他條文
第56條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
第58條
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59條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
第60條
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
第61條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第62條
非股東而有可以令人信其為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與股東同一之責任。
第63條
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盈餘。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第64條
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其對於股東之債權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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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公司法 全文
第5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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