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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59條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 第 三 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8條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

「公司之對外關係」的其他條文

第56條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57條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第58條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60條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第61條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第62條非股東而有可以令人信其為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與股東同一之責任。第63條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盈餘。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第64條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其對於股東之債權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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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