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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73條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 第 五 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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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7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7條公司依前二條變更組織時,準用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第107條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第281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第319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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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