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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或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許可或備查。 二、申請更正、停業、延展開業、復業、解散、廢止所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或廢止許可。 三、除分公司登記外,與第三條第五條之各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許可或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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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