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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公正、迅速、有效處理公害糾紛,保障人民權益,增進社會和諧,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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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第3條公害糾紛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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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