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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處理機構 › 第 二 節 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專任,其他委員得為兼任。 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公設辯護人任用資格者。 二、具有律師資格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各級政府法制或訴願單位任職五年以上,並具有辦理法規或訴願業務經驗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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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委員會」的其他條文

第9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裁決經調處不成立之公害糾紛損害賠…第10條裁決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裁決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遴選具有環…第12條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13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於裁決委員會委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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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