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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 第13條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處理機構 › 第 二 節 裁決委員會
第六條
、
第七條
規定,於裁決委員會委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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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委員會」的其他條文
第9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裁決經調處不成立之公害糾紛損害賠…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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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專任,其他委員得為兼任。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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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條
看 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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