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害糾紛處理法 › 第4條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設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處委員會),調處公害糾紛。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