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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 第2條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2條
本條例
第十七條
第一項所稱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範圍如附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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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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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遷離公寓大廈時,其補償義務自遷離之日起隨同消滅;並得向其他住戶請求返還其所補…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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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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