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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4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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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