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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督導推行民間守望相助工作,應成立民間守望相 助規劃輔導組,由直轄市、縣 (市) 長擔任召集人,警察局長為執行秘書 ,由警政、工務、建設、民政、國宅、社會、教育、環保、衛生等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主管人員組成。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應視治安需要,或應地區住戶之請求,核定守望 相助設置地區。各鄉 (鎮、市、區) 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 組,由各鄉 (鎮、市、區) 長為召集人,警察分局長或分駐派出所主管為 副召集人,村 (里) 長及有關單位人員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辦理輔導成立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配合警勤區建立巡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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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