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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1條

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管理維護公司逾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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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